01
統一業主意見
本幢(單元)專有部分占建筑面積2/3以上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并形成書面協議。
02
明確實施主體
有加裝意愿的業主可以通過民主推選出業主代表作為負責人來負責加裝電梯意見統一、工程實施、維護管理等工作,也可以選擇一家電梯企業、服務企業、設計施工企業等單位作為實施主體來做這些工作。
03
編制施工方案
由申請人委托實施主體(即電梯公司)編制加裝電梯初步方案,并經有關業主商量并簽訂加裝電梯協議,明確建設資金分攤,電費分攤,維護保養資金等內容。
04
方案公示和圖審
申請人將加裝電梯議和建筑設計方案交至規劃部門,由其在加裝電梯單位的樓道口,小區公示欄等位置公示20天,公示期間如果沒有書面實名反對意見,規劃部門即可在協議上蓋章備案。施工圖設計后,需把施工圖交有資質的審圖機構審查。
05
相關部門備案
規劃部門備案后,將信息通報消防、住、質檢、房管、電力等部門,各部門依據各自職能進行登記備案。對增設電梯總投資額超過30萬元以上的,業正需向住建部門申請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06
工程施工
對已經取得備案手續的既有多層住宅增設電梯建設工程,相關業主應當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撓、破壞施工。
07
竣工驗收
申請人可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電梯安裝企業等,在住建部門的監督下對加裝電梯進行竣工驗收,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電梯安裝完成后,申請人應在15日到住建部門辦理工備案手續。
08
投入使用
電梯使用者(單位)應當在電梯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30日內,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辦理使用登記;在用電梯定期檢驗周期為1年,電梯使用者(單位)應當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申請;電梯使用者(單位)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電梯維保單位對電梯盡心個日常維護保養工作。